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皖 1721 破 10 号之三
2026 年 5 月 13 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 人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裁定受理东至县昭潭轧花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裁定该案由本院 审理。本院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立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安东 律师事务所为东至县昭潭轧花厂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东至县昭潭轧花厂的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7 月 2 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 94 号安徽安 东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47200;联系人:黄斌 13856601360、 潘小东 13856653155)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 保及是否连带债权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 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 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 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至县昭潭轧花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年 7 月 6 日上午 9 时在安徽省东至县人民 法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 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 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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