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181破2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拓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25)皖0181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拓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2月10日作出(2026)皖0181破2号决定书,指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担任拓远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6年4月24日,拓远公司破产清算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6年5月20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宣告拓远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工作,清理核查拓远公司资产及债务。本案已初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492017.05元。经管理人调查,仅发现拓远公司名下有货币资金1.81元,未发现拓远公司名下存在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也未接管到拓远公司的其他可变现财产。
本院认为,拓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破产程序终结后,在法定期限内,若发现破产人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可依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安徽拓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安徽拓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成玉婷
审判员 蒋 琰
审判员 龚 雪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项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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