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债权核查及提存份额处理的审查报告》
各位债权人:
《安徽省枞阳县皖江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此前已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详见(2024)皖0722破11号之五裁定书)。为彻底解决该方案中提存的争议债权,尽早启动第二批破产财产分配,管理人近期开展了专项攻坚工作,现将补充债权审查及预留份额处理情况报告如下,提请本次会议核查:
一、关于提存争议税收债权的审查确认及资金释放
分配方案中原提存了国家税务总局枞阳县税务局主张的税收债权本金1,436,262.14元。经管理人依法审查并作出暂不确认后,税务机关提起诉讼,后因此申报程序上的问题被法院驳回。经管理人与税务机关多轮磋商,税务机关在政策规定的框架下同意适用核定征收政策,重新核定该笔应缴税额为215,439.32元(详见枞税通〔2026〕588号通知)。
核查建议:管理人拟确认该笔税收债权为215,439.32元。此举为破产财产成功节约并释放了高达1,220,822.82元的提存资金,该差额将直接转入第二批普通债权分配资金池。
二、关于吴成龙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
债权人吴成龙于2025年11月21日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145,770元,债权性质为货款。经管理人全面核查账务凭证,并经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秦林确认,该笔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核查建议:管理人拟确认吴成龙享有普通债权145,770元,列入普通债权予以同比例分配。
综上所述,经过管理人的积极履职,本次处理共计为全体普通债权人释放了约168.6万元的第二批可分配资金。以上审查报告,如各位债权人核查无异议(3日内审查),管理人将依法报请枞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并在法院裁定后立即启动第二批资金的分配工作。请予以核查通过!
安徽省枞阳县皖江铸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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