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7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1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轮橡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2026年6月18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担任“德轮橡胶公司”管理人,依法履行破产清算职责。
为确保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顺利开展审计、评估工作,管理人决定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德轮橡胶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永华,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企业地址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工业园区泉坞山大道西侧,所属行业为轮胎制造,经营范围包含: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特种轮胎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评估机构条件和要求
1.参选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影响独立公正审计、评估的其他关系;
2.参选机构应具有相应审计、评估资质,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无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应当承担过破产企业审计、评估工作;
3.选定的审计、评估机构应全程参与破产清算工作;按照破产审计、评估的行业规范和惯例,对债务人截止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查核算出具审计报告,协助债权审查、提供涉税咨询建议等;对债务人截止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明确其资产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应管理人要求,在平时或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就有关审计、评估问题进行及时解释和答疑等。
4.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满足破产案件审理需要和破产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需要,审计报告的内容除常规事项外,还应当至少详细披露以下内容:股东出资情况、大额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个别清偿的情况、职工债权情况, 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彻底查清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三、审计、评估费用
审计、评估费用在出具符合要求的审计、评估报告后予以支付,具体费用另行协商,详见委托合同。
四、参选机构应提供的材料及申报截止日期
参选机构需提供的材料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审计、评估机构简介;
2.审计、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件,委托他人报名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3.参与破产审计、评估业务的案例;
4.报价方案;
5.承诺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时间;
6.参选机构及机构人员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或承诺。
上述材料需以书面形式装订(标记“参选德轮橡胶公司审计申报材料;参选德轮橡胶公司评估申报材料”,其中报价方案须用档案袋密封),在2026年7月5日17时前提交至管理人。材料提交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中都大道1555号凯迪置地广场D座6楼(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黄吟雪律师 18098375879。
五、关于确定中选机构
本次选聘实行一次性密封报价,由管理人根据报名情况及书面方案的相关情况,经管理人综合评选后,向中选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六、特别说明
1.管理人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系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定远县人民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与建议。
2.管理人将依法与中选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将约定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及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的,管理人有权另行委托。
3.审计、评估基准日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即2026年4月27日。
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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