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
配合接管工作公告
2026年5月1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1破申11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顾宝林对被申请人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6年6月1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1破83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产资料的职责。为了做好交接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接管资产资料的范围
1.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权利凭证;
2.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企业信用登记证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帐、日记账、会计凭证、税务资料、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资料、验资资料等;
7.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公司历年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书资料,包括正在诉讼(仲裁)和诉讼(仲裁)终结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所有案件;
9.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债务人的人事合同档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职工履历表、职工工资情况、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缴纳情况、职工联系方法等;
11.债务人的电脑数据、电子设备、电子印鉴的用户名和授权密码、口令;
12.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3.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产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14.其他涉及本案或债务人的资产资料等。
二、具有配合义务的人员
债务人、相关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等)及占有(用)人。上述人员应全面、主动地配合管理人办理接管手续,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接管方式
管理人将采取全面、分步的接管措施接管上述资产资料。
四、特别说明
1.自本告知书发出之日,未经管理人书面许可,债务人、相关负责人及占有(用)人无权自行决定调阅、使用、变更或毁损上述财产或资料,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若债务人、相关负责人及占有(用)人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资料;拒不向管理人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债务人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2.本次接管时,债务人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等。
五、管理人联系方式
管理人:鲁律师15209895901、周律师18755113610
联系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A座35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