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债权人、债务人: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陈国忠等债权人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提出了异议。管理人按照审查原则,对异议人的债权进行复核工作,异议理由及证据充分的债权予以调整;证据不足、异议不成立,维持原审查结论,并依法告知相关债权人。
管理人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调整的债权以及新近审查确认的债权编制了《债权表(三)》,提交各债权人、债务人核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三)》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即2026年7月18日前)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债权人与宣城市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在其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逾期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仲裁的,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2026年7月3日
附:《债权表(三)》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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