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破产案公开遴选审计机构公告
潜山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25日作出(2015)潜民破字第00001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安徽精灵转向器有限公司、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升科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精科公司及关联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精科公司及关联公司破产,并决定由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继续担任精科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破产清算管理人。
为全面梳理、核查债务人的财产及负债情况,保障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管理人现拟对外公开遴选审计机构,为精科公司及关联公司清算工作提供专项审计服务。现将相关遴选及审计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1.注册情况
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20日注册成立,住所地位于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发起人股东姚东元、胡玉英、姚咏,注册资本贰仟肆佰玖拾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小型农业机械、通用机器与配件制造销售。
安徽精灵转向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注册成立,住所地位于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为肆仟伍佰万元,发起人股东为胡玉英、姚轶,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拖拉机配件、通用机械制造、销售。
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注册成立,住所地位于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金为贰仟陆佰万元,发起人股东为姚东元、姚轶,主要经营范围为拖拉机零部件、农业机械及汽车配件生产、销售。
安徽升科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19日注册成立,住所地位于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为壹仟陆佰伍拾万元,发起人股东为姚东元、杨建勇、胡玉英,主要经营范围为精密铸钢、铸铁、铸铝件的生产与销售。
2.合并重整及破产情况
2015年3月13日,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安徽升科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精灵转向器有限公司、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各自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向潜山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四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财产混同、组织机构及人员混同、业务经营混同),2015年6月3日,潜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潜民破字第000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安徽升科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精灵转向器有限公司、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合并重整。2016年9月19日,潜山县人民法院批准了精科公司及关联公司的《重整计划》。因精科公司及关联公司未能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经债权人申请,潜山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25日裁定终止精科公司及关联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精科公司及关联公司破产。
3.资产负债情况
重整期间,经审计、评估和债权人会议核查,精科公司及关联公司资产的重整评估值为134819834元,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应收账款、存货等,负债总额为235778210元(债权人226家,职工债权人277人)。
二、审计要求
(一)审计基准日
2026年6月25日
(二)审计内容
1.全面审计精科公司及关联公司自2016年9月19日(批准重整计划日)至2026年6月25日(宣告破产日)期间的财务状况,对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2.对上述审计期间的以下行为进行核查,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是否存在相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对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进行核查;(2)对债务人的股东、关联方、高管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从而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进行核查;(3)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进行核查,包括: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4)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个别清偿行为进行核查;(5)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无效行为进行核查;(6)核查其他违法违规的账务处理。
3.协助管理人对职工债权和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4.对精科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呆账、坏账进行核查,并就是否应当核销出具审计意见。
5.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6.管理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审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要求补充核查的各类内容。
(三)审计时间要求
自收到管理人签发的《入选通知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报名条件
1.报名单位须为入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名册的审计机构;
2.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3.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4.熟悉企业破产法及与清算相关的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承接过破产专项审计业务。
四、审计费用及支付期限
精科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审计费用预算限价为五万元。报名单位须在预算限价内报价。报价高于预算限价的,视为不响应本公告,申报行为无效。
审计费用待破产财产分配时一次性支付。报名单位不得以缺少费用、案件复杂等任何理由,怠于履行审计机构职责,拖延审计进度。
五、审计机构的选定程序
1.有意向的审计机构按本公告的要求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详见本公告第六条)。
2.报名期满后,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报价、人员配置等事项,确定一家审计机构。管理人将选聘结果向人民法院报告后,向确定的审计机构签发《入选通知书》。
3.本次选聘过程及结果向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报送之后,被选定机构不得拒绝与管理人签订审计委托合同。
4.本次遴选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六、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报价函。明确收费标准、收费额、收费时间等内容。报价函格式自拟。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执业资质证书。
4.审计机构入选人民法院相关名录、名册的证明。
5.承诺书,至少包括:(1)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2)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未经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3)与债务人不存在利害关系;(4)出具的审计报告符合行业准则,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承诺书具体格式自拟。
七、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报名截止日期:2026年7月11日17时。
请有意向的审计机构在报名截止日前将书面报名材料(一份)送交或邮寄给管理人。同时将报名材料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管理人邮箱(1282717254@qq.com)。
管理人联系人:聂律师,电话18655665788。
地址:安徽省潜山市潜阳路77号A栋五楼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
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五日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