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颖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26 破5号之二
申请人:颖上县海成水暖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16日,颍上县海成水暖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颖上县海成水暖配件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请求本院宣告颖上县海成水暖配件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颍上县海成水暖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以颖上县海成水暖配件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请求本院宣告颖上县海成水暖配件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颖上县海成水暖配件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海燕
审 判 员 宋玉乐
审 判 员 王丁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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