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6)皖01破100号
本院于2026年6月4日根据斯络可(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受理合肥开尔纳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6月18日指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担任合肥开尔纳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合肥开尔纳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121号工人文化宫17楼西塔。联系人员:杨律师,17756576082),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合肥开尔纳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尽快向管理人移交企业资产、企业印章和账册等资料,合肥开尔纳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合肥开尔纳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合肥开尔纳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工作,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待时间确定后及参会相关事项届时再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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