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6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皖 0706 破申 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铜陵明坤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明坤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6年1月19日作出(2026)皖 0706 破 3 号决定书,指定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与安徽阳光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担任铜陵明坤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2026年4月17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706 破3号之一变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准许安徽阳光会计师事务所退出铜陵明坤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团队,由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担任铜陵明坤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下称“本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经管理人调查,现对明坤公司的职工债权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特别说明:
汪国胜、周亚文、杨卫东三人认定为高管,以 2024 年 4 月职工月工资平均值作为高管月均工资标准,再结合各人实际任职工作月数,核定其高管工资总额。公示期至2026年5月30日17:30止,职工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更正要求,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将在收到更正要求后进行复核。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在收到管理人的答复后15日内向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更正要求或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公示职工债权清单等载明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示
附:职工债权表
铜陵明坤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5月14日
联系人:
孙志华 18105621717
左 港 15156205820
张 周 15256622020
联系地址:安徽省铜陵市北斗星城B6栋11层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