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资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持有人:
2026年06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1破申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贵院受理芜湖晶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徽建资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06月17日作出(2026)皖01破101号《决定书》,依法指定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本案后,立即开展了对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债权申报、资产梳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现安徽建资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裁定破产清算,安徽建资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持有人依法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现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安徽建资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持有人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立即向管理人交付持有的财产。如持有的财产为金钱的,直接联系管理人进行交付;交付的资产为实物的,请至管理人处办理移交查验手续 。
若你公司/你方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不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你公司/你方继续交付财产的义务。同时,管理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你公司/你方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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