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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皖0603破3号关于安徽康宏园食品有限公司案涉土地及地上住宅楼相关.. 破产案件 2026-07-21 安徽康宏园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采集 来源: pccz.court.gov.cn 源地址:查看原文 发布时间:2026-07-21 00:00 浏览:5

关于安徽康宏园食品有限公司案涉土地及地上住宅楼相关债权人债权申报的告示

 

各位相关债权人(楼栋住户):

   相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5月29日作出2026)皖0603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康宏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康宏园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依法推进破产财产清查、处置工作,公平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现就债务人名下案涉土地及地上住宅楼相关债权申报事宜告示如下:

一、案涉财产基本情况

土地资产:债务人名下位于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仪凤路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18498号),土地权属证件齐全;该土地未设置抵押权,因其他债务纠纷被普通债权人申请司法查封。

地上建筑物:上述土地范围内建成住宅楼栋,共计160套房屋。债务人此前通过债务抵偿、以房抵债等方式将房屋交付各位住户实际居住使用;据了解,该住宅楼办理规划许可、建筑许可、竣工验收手续,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无证建筑物,全体住户至今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处置说明:案涉土地使用权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人后续将依法开展评估、整体处置。因地上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不具备单独确权、分割过户条件;各位住户仅凭抵债关系占有房屋,尚不产生合法物权,相关权益只能通过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审核确认。

二、申报主体范围

本次债权申报主体为:实际占有、居住案涉住宅楼房屋,通过与债务人以房抵债、债务冲抵等方式取得房屋居住权益,尚未收回欠款、未取得房屋合法产权的全部住户。

三、债权性质、清偿顺位重要告知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破产受理后债权人应当按期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定性:各位住户基于以房抵债形成的债权,依法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亦不享有消费者购房优先权。仅实际占有无证房屋不能对抗破产财产统一处置,不能阻却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

关于原查封债权人:对案涉土地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其债权同样属于普通债权,不因在先查封获得优先分配地位,所有普通债权将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按比例公平清偿

四、债权申报期限、地点及方式

申报期限:自本告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日期:20268 9日)。

申报地点: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32号安徽北方之光律师楼

申报方式:采取现场书面申报,不接受单纯口头申报。债权人本人到场办理;无法到场的,可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

五、申报需提交材料(纸质一式两份,原件供核对)

《债权申报表》(现场领取或联系管理人获取电子版打印,本人签字捺印),完整填写债务形成时间、原始债务金额、抵债事实、房屋坐落、入住时间等信息;

债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办的,另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债权基础证据:抵债协议、结算单、欠条、转账凭证、对账记录、入住交接单据等能够证明原始债权及以房抵债事实的全部材料;

居住佐证:水电费、物业费缴费凭证、房屋现状照片等实际占有使用证据;

债权金额明细:列明本金、利息、抵债折算金额等计算依据。

六、其他重要事项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如存在伪造证据、虚假申报,管理人有权不予认定债权,并依法移送处理。

管理人接收材料后开展债权核查;材料不齐的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不予登记。债权审核结果将统一公示,对结论不服可依法申请复核或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在破产财产处置方案经法院裁定生效前,住户可维持现状居住;破产财产启动变现处置时,住户应当配合腾退房屋,不得以抵债居住为由阻挠管理人开展资产清场、评估拍卖工作。

七、联系方式

管理人联系电话(微信同号)王清源律师(13705617230、施凤兰律师18130210678)、赵士林律师(13083456373)

管理人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32号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特此告示。

 

 

                             安徽康宏园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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