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皖0402破1号之三
申请人:安徽兆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7月27 日,安徽兆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26年7月18 日,共有62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共计人民币789,674,566.73元,经管理人审查认定成立35户,确认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84,447,407.98元,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为推进淮南国际商城项目工程续建、竣工验收,达到合格交付、依法销售或处置条件,通过公开招募方式确定续建投资人及续建施工单位,三方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续建工程总造价约8,800万元,已产生运营管理费用约800万元,依据《继续债务人营业方案》,上述费用合计约9,600万元按照共益债清偿。除上述已确认债权及共益债务外,尚有部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存在争议,待后续继续处理。
安徽兆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土地、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经管理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评估,上述资产市场价值约人民币2.7亿元。然而,上述实物资产经过法院执行程序多次处置均无法变现,目前无法通过处置资产清偿到期债务,安徽兆源置业有限公司亦无其他可供偿债的货币资金,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截至管理人申请安徽兆源置业有限公司宣告破产之日,管理人未收到债务人、任何债权人或任何符合条件的出资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安徽兆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土地及在建工程,其一期项目虽经续建,但后续开发价值有限,二期项目亦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再开发。安徽兆源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无任何在建、拟建或可运营项目,其主营业务已实质停止,彻底丧失持续经营的能力和条件,不具备通过重整或和解实现企业拯救的可能。
综上,安徽兆源置业有限公司资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亦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性,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安徽兆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截至2026年7月18日,确认安徽兆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84,447,407.98元,共益债约9600万元(续建工程总造价约8800万元,已产生运营管理费用约800万元)。安徽兆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土地、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经管理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评估,资产市场价值约人民币2.7亿元。然而,上述实物资产经过法院执行程序多次处置均无法变现,目前无法通过处置资产清偿到期债务,安徽兆源置业有限公司亦无其他可供偿债的货币资金。安徽兆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淮南国际商城项目一期虽经续建,但后续开发价值有限,二期项目亦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再开发。安徽兆源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无任何在建、拟建或可运营项目,其主营业务已实质停止,彻底丧失持续经营的能力和条件,不具备通过重整或和解实现企业拯救的可能。
综上,安徽兆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亦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性,已具备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安徽兆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林
审判员余培
审判员张怀武
二0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玉辰
书记员邸冬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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