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破112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智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在审理安徽智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管 理人于202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以及终结破产程序。
经管理人调查,目前安徽智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余额为 3.27元,已发生破产费用33162元,管理人审核确认职工债权 483417.59元、普通债权3116235.41元、劣后债权156119.88元。 管理人认为,安徽智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的情形;同 时,因安徽智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
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案应依法宣 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通过追缴股东出资等 方式发现新的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补充分配,故自终结破产程序 后至本院决定终止管理人执行职务期间,管理人仍需继续履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安徽智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安徽智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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