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华磁磁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
(2025)华磁破管字第28号
马鞍山华磁磁业有限公司经芜湖迈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皖0521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马鞍山华磁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磁磁业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日作出(2025)皖 0521破16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年10月13日,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马鞍山华磁磁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根据上述情况,管理人制定《马鞍山华磁磁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经管理人接管、处置变现破产财产,本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计49000元。均为华磁磁业名下设备处置变现价款。
二、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案中已产生破产费用合计7512.5元(明细详见下表)
|
破产费用支出明细表 |
||
|
费用名称 |
金额(元) |
备注 |
|
案件受理费 |
512.5 |
暂未实际收取,先行预留 |
|
管理人为管理、维护、变价资产生的费用 |
2000 |
已实际产生 |
|
管理人报酬 |
5000 |
最终金额与担保债权人协商一致确定或由法院确定 |
|
总计 |
7512.5 |
|
三 、参加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因变价的破产财产属于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担保权人为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为1063267.5元,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本次参与分配的债权为该户有财产担保债权。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比例和数额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49000元,优先支付上述破产费用后,剩余金额41487.5元对有财产担保债权进行分配。
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将来可能存在的追加分配款项亦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账户直接支付。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执行分配方案时仍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分配款项,因提存分配款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管理人将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债权人所提供的账户信息转账支付。
(二)分配步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本分配细则中的预留金额以最终实际发生的为准,清偿后若仍有剩余,则管理人将按照本方案细则确定的清偿顺序依次进行清偿。
2、以上《马鞍山华磁磁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债权人有权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经管理人审查书面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予以修订,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将《马鞍山华磁磁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报请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批准后十五日内执行。
3、本次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如发现有可以追回的财产或马鞍山华磁磁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分配财产的,管理人将在扣除相关破产费用后按照本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规则进行补充分配。
六、特别提示:
本次分配过程中各债权人如应缴纳相关税费,各债权人应当主动按照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进行办理。
管理人将上述方案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马鞍山华磁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9月9日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