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资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债务人:
2026年06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1破申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贵院受理芜湖晶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徽建资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06月17日作出(2026)皖01破101号《决定书》,依法指定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现安徽建资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裁定破产清算,安徽建资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依法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请各债务人在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立即与管理人联系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若你公司/你方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仍向
债务人安徽建资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你公司/你方继续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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