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邳州垠壹置业有限公司配合股东破产清算工作的函
致:邳州垠壹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作出裁定,受理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凯润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出具(2026)皖 080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安徽恒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凯润房地产公司管理人,李万春为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凯润房地产公司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包括:(1)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3)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等;(4)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凯润房地产公司系贵司唯一股东,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凯润房地产公司行使全部股东权利,开展破产财产清理工作,包括对持有的贵司 100% 股权进行核查、估值与处置。为全面查清凯润房地产公司对外投资资产状况,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现函告贵司履行如下义务,请于2026 年 9 月 15 日之前向管理人提交、反馈下述全部资料及信息:
一、提交公司管理层结构及联系信息
1. 贵司完整管理层架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全部人员名单、任职文件;
2. 上述人员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公司对外办公联系电话、收件地址。
3.印章保管员身份信息、电话。
二、提交全部财务资料
1. 贵司全套会计账册、会计凭证(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纸质及电子账套资料);
2. 历年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3. 银行账户清单、银行流水、税务申报资料等配套财务材料。
三、提交公司资产情况资料
提交贵司完整资产情况说明及附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债权、银行存款、知识产权等全部资产明细、权属证书、抵押、查封、质押等权利负担情况。
四、向管理人提供贵司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材料;
五、向管理人提供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合同、纳税申报表、税务鉴证报告等。
六、经营决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自收到本函之日起,贵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将重大经营决策向管理人进行书面汇报。凡涉及重大资产转移、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大额借款、重大合同签署、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贵司不得实施,实施前必须将方案完整报送管理人审核。
七、配合管理人完成本案破产清算工作。
请你方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保障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配合管理人完成破产清算工作。否则,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贵司应当将上述全部资料纸质版(加盖公司公章)及可编辑电子版本一并提交管理人(接受邮件:782906525@qq.com,联系人:刘云、张添,电话:0556-5326658、150-5546-4065、181-3056-7795,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77号紫峰大厦A座2001-2021室 )。如资料数量庞大,可与管理人协商交接方式。
如贵司逾期不予提供、隐瞒、拒绝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未经管理人许可擅自实施重大资产转移、处置行为,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相关规定,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报告、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等措施,由此产生全部法律后果由贵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自行承担。
法律责任郑重提示:
如贵司逾期不予提供、隐瞒、拒绝提交相关资料;隐匿、拒不移交、故意销毁会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或者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擅自实施重大资产转移、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资产等行为,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采取提起民事诉讼、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报告、申请法院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等措施,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若贵司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未经股东(管理人)同意擅自转移资产、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刑事犯罪的,管理人将固定全部证据材料,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贵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自行承担。
管理人联系信息:
机构:安徽恒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万春
联系人:刘云、张添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77号紫峰大厦A座2001-2021室
联系电话:0556-5326658、150-5546-4065、181-3056-7795
邮箱:782906525@qq.com
特此函告。
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 年08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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