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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金泰来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2026年7月14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铜陵金泰来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6年8月6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7破2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担任铜陵金泰来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金泰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 年9月24日前向金泰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报方式及地址:
现场申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B7座9楼;联系人员:张律师,13856257381(微信同号);吴律师,13956247581(微信同号);汪律师18205620502(微信同号);接待时间: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不包含法定节假日),8:30-11:30、14:3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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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皖0522破4号
本院根据含山县人民法院(2026)皖 052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安徽山臻含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26年7月28日指定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山臻 含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山臻含味农业科技有限公 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9月29日前,向安徽山臻含味农业科 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 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中路长江 金源商务大厦4层;邮政编码:243000;联系人:刘律师;联系电话:1521233692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 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 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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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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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522破申4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陆慧、王雪霏对安徽山臻含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2026年8月28日,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522破4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6年8月28日,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522破4号决定书,决定对安徽山臻含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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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及关联交易等专项审计业务询价
公告
经安徽城发产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安徽城发产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城发产融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3月23日指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担任城发产融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履职,拟委托审计机构对安徽城发产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审计(以下简称“本项目”)。现公告如下:
1、工作内容
(1)负责审查城发产融公司及关联公司是否存在董监高及财务人员交叉任职或共用、非盈利目的的交易、资产共用、费用混同、相互担保、债务难以区分、资金不合理占用等情况,并出具财务混同专项调查报告;
(2)负责城发产融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财务审计、资产清查和债务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错账、漏账,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发生但未结算或者已经结算但未入账的财务活动,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和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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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6)皖0522破4号之一
安徽山臻含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茼、合肥正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含山县人民法院(2026)皖052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安徽山臻含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依法指定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山臻含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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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皖0522破5号
本院根据含山县人民法院(2026)皖 052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含山县创鑫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26年8月28日指定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含山县创鑫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含山县创鑫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9月29日前,向含山县创鑫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 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中路长江金源商务大厦4层;邮政编码:243000;联系人:刘律师;联系电话:1521233692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 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含山县创鑫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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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522破申5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郑在红对含山县创鑫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2026年8月28日,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522破5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6年8月28日,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522破5号决定书,决定对含山县创鑫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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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6)皖0522破5号之一
含山县创鑫服饰有限公司、张威、孙碧:
本院根据含山县人民法院(2026)皖052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含山县创鑫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依法指定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含山县创鑫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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